關于特定群體和優(yōu)撫對象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說明
自2024年7月1日起,我單位向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體、進城務工人員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yōu)撫對象提供免費的解答法律詢問服務,其他法律咨詢服務根據(jù)案件的工作量等具體情況減收30%。
杭州仲和法律咨詢事務所
2024年7月1日
附: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務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仲裁機構、調(diào)解組織、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以下統(tǒng)稱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仲裁員、調(diào)解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以下統(tǒng)稱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參與公共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向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體、進城務工人員等特定群體和軍人軍屬、退役軍人等優(yōu)撫對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并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窗口、簡化辦事流程、實施跟蹤回訪等方式,提供與其特點和需求相適應的個性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在提供有償法律服務時,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特定群體和優(yōu)撫對象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