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版師不服仲裁裁決依法提起訴訟
【案情】
張某某2014年9月17日起進入江干區一家服裝公司從事服裝版師工作,月基本工資九千三,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2014年12月26日,服裝公司老板通知全廠員工停工停產放假,張某某覺得以后的工資無法得到保障,于2014年12月28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裝公司支付: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能補休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勞動報酬、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3萬6千多元,及補繳2014年9月至12月的養老和醫療保險。
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一直沒有消息,2015年1月9日張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沒有受理該案,理由是仲裁委員會在2015年1月6日已經受理該案。2015年1月29日張某某收到仲裁委員會寄來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通知書》等材料。
2015年3月6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作出裁決:服裝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某二倍工資2萬2千多元、服裝公司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張某某補繳在職期間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駁回張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張某某不服仲裁裁決,于2015年3月1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服裝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張某某休息日安排工作未能補休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勞動報酬、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共計3萬3千多元,及補繳2014年9月至12月的養老和醫療保險費。
【權利】
張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比仲裁多了1萬多元的加班費,其致勝的關鍵是比仲裁多了考勤視頻的證據和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仲裁申請第二天開始計算五個工作日內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風險】
用人單位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積極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庭審前,張某某愿意2萬元達成調解協議,而服裝公司愿意5000元達成調解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能夠坦誠面對,提高到1萬多元應該可以達成調解協議,這樣可以減少用人單位在裁判經濟上的損失和判決書公開“名譽”上的損失。